放宽使用条件推动公积金贷款事业良性发展

13.08.2015  16:15

      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家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相继出台了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推动居民住房消费的政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时度势、顺应潮流,也进行了多项贷款政策的调整,其主旨在于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条件下,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事业的良性发展,真正为有需求的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笔者对一段时间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了简单的汇总,共有以下8个大类:

          (一)放宽贷款条件。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将原来12个月的规定缩短了一半。

          (二)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单笔新建商品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单笔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70万元。

          (三)调整月还款额度认定标准。将月还款从应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调整为60%。

          (四)降低最低首付款比例。2015年将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五)开展省内异地购房贷款。允许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长春市的自住住房时,向中心申请贷款;在长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中心铁路沿线分理处申请贷款。

          (六)调整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规定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按首套贷款执行;

  将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为30%,利率按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允许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设定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利率按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七)开展协议冲还贷款业务。为强化民生工作,拓宽职工还款渠道,为借款职工提供方便、快捷还款服务,中心于2014年8月开展了协议冲还贷款业务。

          (八)开展家庭组合贷款。允许均在长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父(母)与子(女)组合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随着各项政策调整的落实到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截止到7月末,2015年我市共为10,175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4.98亿元,同比增长27.9%,比历史最好水平的2013年也增长了13.9%。户均贷款量为34.38万元,而2014年户均贷款量为30.5万元;其中,2015年二季度户均贷款量为35.3万元,较2014年提高了近5万元。

      上述数据表明,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正处在一个上升阶段,但同时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贷款政策的调整也给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后清收等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和更为严峻的考验。但笔者更坚信,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事业的明天必将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