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集中开展危化品专项整治(2016.4-10严查是否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

27.04.2016  12:03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  

   天津港“ 8 · 12 ”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安委〔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严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特别是要督促相关企业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涉及硝酸铵的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各地区要根据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管控措施。 

  (二)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 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组织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海关等部门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一是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二是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三是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四是指导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五是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质检、工商、邮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 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务求实效长效;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指导检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序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成效和经验,并逐级上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于11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 

  相关文件》》》》》》

   

  安委办函〔2015〕89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教训,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5年7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国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零泄漏、零火灾、零爆炸、零死亡、零事故”为目标,进一步督促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以下简称罐区)管理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彻底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漏洞,进一步提高罐区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储油罐区、储气罐区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罐区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罐区,以及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

  

  

  (二)罐区总体检查内容。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中要求的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2.罐区日常管理情况,包括罐区管理制度制定、特殊作业管理、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等环节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储罐脱水、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是否在作业现场;是否经倒空置换、处理合格、系统隔离后在储罐本体及附件进行动火作业;是否经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证后进入储罐内作业;储罐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是否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是否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添加强氧化、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

  3.夏季“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4.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情况;是否经工艺变更许可后改变储罐设计使用条件;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是否采用压力罐储存;吸取事故教训,对设计进行复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5.防泄漏和防腐蚀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堤和防火隔堤设置情况;储罐根部阀和紧急切断阀设置和运行情况。

  6.仪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液位、温度、压力监测仪表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超低液位自动停泵措施设置和运行情况,大型、液化烃及剧毒化学品储罐是否设置远程紧急切断阀;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电气系统的管理情况,现场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电源配备情况。

  8.避雷、防静电设施的配置及定期检修、检测情况。

  9.原油储罐浮顶密封完好情况,一、二次密封之间可燃气体是否超标。

  10.相邻罐区防止事故相互影响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罐区内特种设备重点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按规定设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3.特种设备操作岗位责任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记录。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工艺规程(特别是物料倒排工艺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制造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完备情况;使用登记证;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及有效期情况;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及更换记录情况;安全阀下方截止阀铅封检查记录情况。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培训记录。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铭牌、标志完好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标示使用证号情况。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外观完好情况,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现象。

  9.安全附件情况,包括超压泄放是否按规定引入高空排放或火炬系统;安全阀和排放口设置截止阀时是否符合规定,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置、其铅封是否完好;爆破片装置是否按照规定定期更换;接地装置是否完好;压力表是否在校验有效期。

  

  

  (四)罐区消防重点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包括是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了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备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依法履职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情况。

  2.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是否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及时组织整改,并加强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

  3.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重点岗位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以及上岗、转岗前培训。

  4.消防设施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以及定期检验和维修情况,包括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电话和户外手动报警设施,是否保持完整好用;是否按要求配置灭火器,配置类型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泵房是否设置有独立的备用电源,断电情况下能否迅速启动;罐区是否设有独立消防给水系统,能否满足扑救最大储罐所需的冷却和灭火用水需要;地上立式储罐是否设置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5.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包括是否依据《消防法》成立专职消防队伍;是否按标准配备专职消防队员,明确组织机构和任务职责;大中型企业是否配备大功率的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高喷消防车等灭火车辆,以及移动炮等大流量、远射程的灭火装备;消防车辆装备器材是否完整好用。

  6.灭火救援工作情况,包括是否针对罐区重点部位、区域或场所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规程;是否结合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演练内容记录是否完整、规范;罐区是否设有环行消防车道,相邻罐组防火堤外之间是否留有消防通道;专职消防队伍是否定期主动与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灭火实战演练;专职消防队伍是否主动与公安消防机构建立通信联络手段,是否配备对讲机等器材,能否与公安消防机构互联互通;现场对专职消防队进行出警拉动,检查是否符合出警要求;是否具备紧急断电情况下切断油料、输气管道供给的关阀措施;是否储备有满足扑救最大单体油气罐火灾需要的泡沫灭火剂。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

  各罐区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整改工作。各企业和单位要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于8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地方各级安委会检查。

  地方各级安委会要组织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有资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配备有关专家,对辖区内罐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自查工作落实情况。地方各级安委会要于9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各省级安委会要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罐区名录清单(包括罐区名称、管理或权属单位、储罐数量、储存介质、设计储量、罐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书面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重点抽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9月份开始,组织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开展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取得成效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开展检查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全国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国务院安委会。

  

  

   四、相关要求  

  (一)立即动员,周密组织。各省级安委会要迅速部署开展本地区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近期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和检查表。要立即以县(区)为单位,召开由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立即开展自查、整改,注重实效,坚决防止走过场。

  (二)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各罐区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检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各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所属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

  (三)摸清底数,严格执法。各地区要对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所有罐区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每个罐区进行督促检查,实现全覆盖,督促检查的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员,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查出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凡是存在火灾、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风险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并采取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