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传的城镇计生家庭每人发960元奖金是谣言

08.07.2015  08:03

  “朋友圈的朋友注意了,给大家通知个好事儿:如果你身边有六十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属于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家庭,从7月1号到30号,要在居住地居委会报名,申请享受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每人每年960元,两人1920元……”近日,这样一则逻辑清晰、政策性极强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里流传。这是真是假?对此,7日,新文化记者进行了核实。

 

  此消息不实 吉林省正准备辟谣

 

  7日,长春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陈杰处长说,“此消息不实,我们已在微信圈里辟谣。

 

  陈杰说,到目前为止,吉林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还没有改变。该条消息传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外地的朋友发的消息,转入我省。另一种是,将我省农村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混淆,误解。

 

  总之,陈杰说,吉林省及长春市目前还没有此政策,希望大家不要再扩大,以免造成更多人的误解。

 

  吉林省城镇计生家庭如何奖励?

 

  陈杰介绍,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以及该实施意见的释义,符合以下条件的吉林省居民能够得到独生子女奖励2000元:

 

  持有吉林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60周岁,持有吉林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以上两个条件符合一个即可。另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夫妻双方有单位,分别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一方有单位,有单位一方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双方没有单位,一方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有单位的,由单位支付;双方没有单位的,到户口所在社区申报,由当地政府支付。

 

  规定也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哪些人不能享受奖励?  很多人不知道这个奖励

 

  7日,新文化记者通过随机采访了解到,不少退休者还不知道有这个奖励。

 

  张女士今年62岁,她属于无单位的独生子女母亲,老伴早已去逝,按照规定,可以到社区填表申请。可张女士直到昨天,才知道这个政策。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2.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杨益 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