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涉税业务时间表发布 5月起开具增值税发票

25.04.2016  04:33

   中国吉林网讯  近日,记者从省国税局了解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为确保营改增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现顺利、平稳税制转换,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办理营改增涉税业务时间表。2016年4月30日前,营改增纳税人可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16年5月1日起,可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6月27日前,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五六月的增值税。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此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欢迎广大营改增纳税人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尽快掌握和熟悉营改增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如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也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记者米韵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