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将免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01.10.2016  06:42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决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4号)确定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执行,即省首批办好的重点高中每生每学年900元,省重点高中每生每学年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年500元。对在经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州)县(市)按6:3:1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