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进一步明确财政扶持资金作为供销合作社股权

08.09.2015  14:5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精神,重庆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相继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扶持资金作为供销合作社股权、以及持股主体、持股比例等相关事宜。

  通知明确,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全资或控股直属企业作为财政扶持资金的持股主体。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供销合作社按一定比例分别持股。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以每个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34%作为股本,剩余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按项目要求统筹安排,也可以针对单个财政扶持项目协商确定股本比例。各级供销合作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以参照执行。

  通知明确了财政扶持资金的划拨流程。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依法形成股权,市级财政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市供销集团账户。市供销合作社按照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市供销集团按照资金划拨计划将资金划拨到市供销合作社明确的持股主体。持股主体按照与下级社签订的入股合作协议,按项目进度划拨资金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为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通知明确,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监管要求,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好资金,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额度、用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成员监督。严禁滞留、挪用、私分财政项目扶持资金,确保财政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发挥为农服务作用。

  同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争取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水平。

  (责任编辑:高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