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出租车超过90日未年审运营许可将被收回

02.12.2014  11:29

  本网讯 日前,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政府制定《长春市出租汽车延续许可管理规定》。据规定,延续许可采取政府定价、有偿、有条件获得的方式许可给原经营者。

 

   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规模应至少达到40台

 

  根据规定,出租汽车企业获得许可后,应积极推行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化经营。对原有已签订经营合同的承租车辆应按政府相关规章政策的规定,切实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经营者获得许可后,应实行运营服务的信息化建设,符合政府对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

 

  同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合同,要保证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驾驶员权益的经营者,将按照《吉林省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扣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此外,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规模应达到40台以上(含40台)。

 

   运营许可不得私自转让

 

  延续许可后,新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第一栏机动车所有人应为运营许可申请人,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运营许可不得私自转让。经营者连续取得运营许可2年以上或者经营者丧失经营能力的,经过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转让。转让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终止申请,转让方应提前1个月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终止申请,受让方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许可条件。转让后原经营期限不变。

 

  另外,当企业经营资格许可期限届满时,企业应提前两个月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资格许可。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期限届满时,经营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营许可,延续经营者应提前1个月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营许可延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延续许可需符合四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上一年度诚信考核达到A级及以上标准,或考核结果为B级,经限期整改后达标的;

 

  (二)符合《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运营许可条件;

 

  (三)出租汽车应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标准应符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长春市出租汽车车辆更新配置标准》和《长春市出租汽车车辆服务标准》;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按时足额缴纳有偿出让金。政府委托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年度收取有偿出让金,有偿出让金延续原拍卖底价为每车每年1000元。

 

   出租汽车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五)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六)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经营场所应设置管理机构办公区,员工驾驶员学习培训区,培训区应至少容纳驾驶员总数的20%,停车场地能一次性停放运营车辆总数的5%;

 

  (七)企业有健全的安全、财务、运营服务、投诉受理等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经营方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  收回运营许可

 

  (一)不符合延续许可条件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许可申请、自动放弃的;

 

  (三)未及时足额交纳有偿出让金的;

 

  (四)超过90日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五)违反《运营许可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收回运营许可的;

 

  (六)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应当依法收回运营许可的情况。  (记者/姜永鑫 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