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日报:打造公平公正税收执法环境

05.11.2016  00:07

——我省税务部门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纪实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行政处罚行为在时限、范围、幅度、方式、种类等方面自行作出选择的一项权力。

如同其他权力一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共秩序,提升行政效能;另一方面,也为权力的利益交换留下了机会,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为纳税人打造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积极响应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需求和呼声,全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共同制定了《吉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在税务机关内部设定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控制,实现了国地税合作“执法一把尺子”,以实际行动服务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

提升站位,找准《办法》主线原则

办法》起草阶段,国地税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权责法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以落实国家供给侧改革、助推依法治税战略为方向,坚持高起点站位,多次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反复协商研究。

明确了将推进国地税执法的规范统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完善执法环节的程序规定、明确裁量基准的划分标准作为《办法》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裁量、合理裁量、公正裁量、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罚教结合的基本原则,用税务人更多的细心用心,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经过对现有的处罚标准进行认真梳理,对现行的裁量权适用规则与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完善,消除了“文件打架”、政策冲突等问题。严格划定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将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范围相对缩小、细化、规范,防止和避免了执法和处罚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标准不一、过罚不当、显失公正等现象的发生。

反复论证,确保《办法》科学合理

为了确保《办法》的内容合法、处罚公平、可操作性强,能够真正起到税务机关自我革命、自我限权、自我控制,国地税部门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作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国地税部门就我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研究方向与发展趋势、对经营类型不同的纳税人以不同标准予以处罚是否适当、裁量基准细化的标准和尺度等问题,广泛征求了省政府法制部门、高校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纳税人代表和基层税务机关等各个层面的意见建议。

经多方征求,国税方面共收集意见建议41条,采纳其中10条;地税方面收集意见建议26条,采纳其中8条。公开透明的制定过程,集各方智慧,汇多方声音,确保了《办法》内容合法、基准公平、执行公正,在制定的每一环节均体现出开门立法、回应社会关切的开放精神,也为今后税务机关制定和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改革创新,突出《办法》职能定位

办法》分为总则规定和附件基准两个部分,从完善制度程序和细化裁量基准两个方面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加以规范。

办法》正文共17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处罚裁量原则、审议制度与程序、监督检查制度等内容,增设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特别是针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超出《裁量基准》适用情形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建立了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制度,并详细规定了操作程序,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

办法》确定的裁量基准,将税收违法行为分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等8大项,对原国、地税的裁量基准进一步整合、修改、细化,设定了55小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基准,达到既便利基层执法,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又便于纳税人掌握,使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得到贯彻执行的目的。

强化督导,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办法》出台后,国地税部门组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着力抓好贯彻实施。一是统一规范全省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文书;二是组织税务系统政策法规骨干和兼职教师40余人,集中培训辅导《办法》的适用范围、处罚裁量原则和集体审议制度等主要内容;三是组织开展税务稽查、纳税评估、行政处罚等执法案卷讲评会,交流工作经验,促进税收执法质量的全面提高;四是对《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规定落实到位。

据悉,国地税部门今后还将建立情况沟通通报机制,对各自处罚的结果定期进行共享比对,联合通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推进市、县国地税部门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处罚标准。同时,紧盯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紧跟总局的工作部署,畅通基层执行情况和效果的反馈渠道,实时收集《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基层工作实际情况和税收工作的变化对《办法》及时作出调整,使《办法》真正做到实在、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