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今起施行 鼓励职工带薪休假旅游

01.12.2015  10:07

  11月30日,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吉林省人大于2013年年底将《吉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2014年5月正式启动旅游立法修订工作,经过材料搜集研究、开展调研、专家论证和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征求意见等,将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旅游规划

  各单位鼓励职工休假旅游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保障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等进行旅游综合开发建设。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和建设旅游营地、主要景区停车场、厕所、游客集散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中增加旅游服务功能,逐步实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旅游标识全覆盖。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实价,公平交易,不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职工带薪休假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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