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15.06.2016  17:50

吉建管〔2016〕2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我省建筑支柱产业发展,我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9日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达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吉建管〔2013〕7号),进一步健全完善项目管理、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提高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推动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联动管理。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开工时,向施工企业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85%。经达标考核合格,向施工企业拨付剩余的15%费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待其工地整改合格后,将此款返回给施工企业;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此款返回给建设单位。 

第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达标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

(二)企业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  考核部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及监理机构等五个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  项目管理(满分10分)。包括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方案(措施)、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合同管理、施工许可、施工单位资质、工程款支付、材料设备台账证明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项目经理兼职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 

  2.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的; 

  3.工程款支付及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单位与工程投标、合同约定不一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文明施工(满分25分)。包括施工现场标牌、现场围挡、建筑扬尘治理、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宿舍、临时用房、消防安全、生活设施、辅助生活设施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没有施工总平面图,临时设施、材料堆放违法侵占道路或危及公共安全的;

2.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

  第十条  安全管理(满分30分)。包括内业、脚手架、起重机械及设备、临时用电、基坑(槽)、模板支架、高处作业等考核内容。施工安全管理检查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无专职安全员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3.施工企业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的。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满分30分)。包括内业管理和现场管理等考核内容。工程质量检查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发生结构质量事故或质量通病问题严重的; 

  2.地基基础或主体工程无质量保证资料的。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满分5分)。包括监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内业资料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发生结构质量事故或质量通病问题严重的; 

2.地基基础或主体工程无质量保证资料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实行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检查应覆盖所有在建项目,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检查次数,一般情况下年度检查不少于两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至两次重点抽查,对抽查项目进行达标考核评分,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检查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将信息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现场管理子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达标考核总分在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低于70分或其中一项不得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本地区达标考核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年度通报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达标考核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市场准入、工程担保和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且达标考核达到一定分数以上,企业可自愿申报“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二)单栋住宅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

(三)安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

(五)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 

  第十八条   达标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以申报“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经属地市(州)考核通过后,授予“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在取费基础上增加3—5%作为奖励;达标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以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审核通过后,授予“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在取费基础上增加5—8%作为奖励。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对获评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时,予以加分。获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3分,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或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对责任企业通报批评,对企业、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加年度评优评奖,暂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标资格3—6个月。对于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管理考评表 

      2.文明施工管理考评表 

      3.安全管理考评表 

      4.质量管理考评表 

                      5.监理机构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