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讯】敦化林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 4个月5件6人

15.05.2019  17:11

 

  敦化林区检察院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积极探索、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今年以来,对双方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5件6人分别作出不诉、不捕、建议适用缓刑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敦化林区检察院围绕“以人为本、教育挽救、化解矛盾”的观念,对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积极协调促成和解。 

   制定出台《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制度  

  明确限定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主观恶性少、客观危害较轻的犯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缓刑、单处罚金、资格刑的刑事犯罪,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和解,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系累犯或犯有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意图“花钱买刑”的不适用刑事和解。 

   积极加强对承办人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
  组织承办人学习刑诉法等相关法律,以便准确、全面理解刑事和解立法精神,掌握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 

  传授调解的经验,“背对背”“面对面”调解的技巧,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政策,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以便达成刑事和解。 

  在办案实践中 

  承办人接手案件后及时进行初审,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实行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三级把关制”,对双方主动申请和解的进行和解协议审查。 

  对双方未主动和解但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有和解可能的,承办检察官需要及时询问双方是否有和解意愿,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愿意和解,由检察官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期限,争取在捕前或诉前和解。 

  双方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必要时由案件承办部门主持制作和解协议。在开展捕前、诉前刑事和解过程中进行案件风险评估,不捕、不诉的公开听证说理。 

  此外,敦化林区检察院坚持对作出不诉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进一步了解加害人的社会表现:是否真正弃恶从善,改过自新;注重观察、矫正他们的思想和言行,确保刑事和解见到实效。 

  同时,详细了解受害人家庭生活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尽量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使受害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修复创伤的心灵,成为生活的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