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

21.03.2016  13:23

日前,《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http://www.jlsfzb.gov.cn)上公开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 应当回避。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督导,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依法治校、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水平等情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质量情况;教学和生活建筑、设施、设备等硬件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招生、学籍管理、学校的安全和卫生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召开座谈会,开展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测试、测评;现场考察。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打击报复督学的;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提醒一下: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16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编:130051。

中国吉林网记者 王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