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县级以上政府应为教育督导机构配专职督学

06.04.2016  07:49

  日前,《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 http://www.jlsfzb.gov.cn )上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督导,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依法治校、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水平等情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质量情况;教学和生活建筑、设施、设备等硬件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招生、学籍管理、学校的安全和卫生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16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编:13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