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工商向房地产开发商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亮剑”

23.12.2014  19:23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市工商局、物价局、住建局开展了专项规范整治商品房入住环节收费工作。近期正是楼房交工入住季节,工商部门接到大量投诉举报,反应在购买商品房办理入住时要求交纳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装修保证金等费用的霸王行为。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下收费项目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垄断企业收费。小区规划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电信的安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组织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水表费、电表费、燃气安装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通信设施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已经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的,不得收取二次供水管理费、二次供水电费。不得收取供水委托管理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理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合同未约定的,业主可自行办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业主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机构代办。除本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入住手册费、装修人员出入证件费以及其他任何收费项目。业主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中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开放商要求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规定入住需要交的费用,其中要求交纳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装修保证金等费用,这种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强制转嫁成本的行为属于典型霸王条款,是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就房地产开发及物业公司以合同补充协议或交纳入住费通知的形式要求业主交纳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装修保证金等费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纠正,这些违规收费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局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装修保证金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已查处了两起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滥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