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不是商定了就不能改变呢?

25.11.2015  15:59
      案例: 2008年年底,马某与妻子肖某离婚时商定:女儿文文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负担抚养费280元。近几年,随着女儿生活、学习费用的激增,母女俩的生活越来越困难。窘迫之下,肖某多次找到马某要求增加抚养费,后者均以早有约定为由拒绝。肖某遂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抚养费是不是商定了就不能改变呢?回答是否定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早有约定”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 
        本案中,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对方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