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带4把管制刀具和1116颗铅弹闯高速被抓

15.12.2015  09:43

  12月9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延吉大队的执勤交警盘查一辆无牌照车辆时,查获4把管制刀具和1116颗铅弹。面对询问,当事人坚称,这些东西是他的“藏品”。

  当日8时许,延吉大队执勤交警照例在延吉收费站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时发现,一辆无牌白色越野车驶出收费站口,行迹可疑,欲躲避检查。交警迅速上前将其截停、盘查,在该车后备厢内发现了车牌照。检查期间,该车驾驶人韩某称要赶时间,频频请求交警快些处罚,眼睛却不时向车内瞄去。交警注意到这一反常举动,决定将韩某及车辆带回分局进行进一步检查。

  经过仔细检查,交警在该车后备厢的夹层内发现4把管制刀具和1个“秃鹰”高压气步枪瞄准镜,又在副驾驶的储物箱内发现5.5毫米铅弹1116颗。随后,按照相关规定,交警对韩某在汪清县的住宅开展搜查,但未找到枪支主体。

  14时许,交警再次对韩某进行审查。韩某表示,气枪子弹是其在网上买的,是为了出门打猎。网上卖的气枪太贵,就一直没买。管制刀具是在纪念品商店买的,他喜欢收藏,所以买完后就一直放在车里。

  按照掌握的证据,交警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韩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对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给予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对其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进行警告,依法收缴管制器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高速交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将获惩罚,切不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