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通报4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典型问题

03.11.2016  14:43

  今年以来,吉林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中央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座谈会和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部署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将其中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舒兰市新安乡财政所原所长邢勇等人骗取国家扶贫资金问题。2013年,舒兰市新安乡财政所原所长邢勇,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新安乡石河村原支部书记刘长杰、人参种植户唐艳华等人,以贫困村成立种植人参合作社的名义申请扶贫资金41.7万元,其中30万元被3人挪用和贪污。邢勇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刘长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磐石市明城镇永红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主任徐庆国等人套取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4年11月,磐石市明城镇永红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庆国,永红村原报账员王德玉明知村民李茂丰(党员)、顾长林、宋建华不符合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政策标准仍然申报,导致三人套取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18000元。徐庆国、王德玉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李茂丰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顾长林、宋建华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3. 永吉县黄榆乡大半截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敬中等人在评定贫困户工作中优亲厚友问题。2016年1月,永吉县黄榆乡大半截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敬中、党支部委员、村文书朱银峰违反群众纪律,在开展贫困户评定工作中优亲厚友,将不符合条件的亲属、朋友等12人上报为贫困户,造成不良影响。李敬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朱银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 桦甸市夹皮沟镇金沟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主任历建森等人截留国家扶贫资金问题。2013年至2014年,桦甸市夹皮沟镇金沟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历建森、原副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张喜玉、报账员殷聪宝擅自决定将本应发放给该村种植木耳贫困户的财政扶贫“整村推进”生产发展项目资金83万元,截留10万元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上交镇经管站;其余73万元发给全村所有种植木耳人员及合作种植木耳的3名黄泥河林场职工。历建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喜玉、殷聪宝分别受到批评教育处理。村截留和违规发放给林场职工的11.584万元资金予以追缴。

  虚报冒领、套取私分扶贫资金,骗取挪用、贪污侵占集体“三资”、惠农补贴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必须坚决查处。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今年是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开局之年。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脱贫攻坚工作全过程,把压力传导至县乡村、责任压到最基层。县(市)区党委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县(市)区党委书记要当好“一线总指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作为整治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中之重,加强监督,严格执纪,公开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县(市)区纪委要重心下移,对扶贫领域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大排查”,对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重点督办、限期办结。要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主要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扶贫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严肃追究有关党委、纪委、职能部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为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吉林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