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林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检察监督一起财产刑执行案件

23.11.2016  21:35

  为加大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提升检察监督成效,根据省院工作安排,延边林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辖区内2013年至2015年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了系统、全面地调研摸底。

  在调研摸底中,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人员发现罪犯邵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单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该罚金刑虽已执行2000元,但剩余2000元罚金至检察机关调研摸底时仍未缴纳。白河林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遂对邵某本人及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邵某具有缴纳剩余2000元罚金的经济能力,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于2016年6月16日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采纳建议,及时将邵某罚金刑的剩余款项追缴完毕,并于2016年6月28日将追缴情况书面回复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通过本次财产刑执行情况调研摸底和检察监督,有力提升了检察监督成效,为今后延边林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保证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刑罚执行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