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打虎”通报变化 “六项纪律”划分违纪类型

23.02.2016  12:03
  从“打虎”通报看把纪律挺在前面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盖如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从通报内容看,这是中央纪委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又一集中体现——经查,盖如垠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党的“六项纪律”中的“三项纪律”以及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失守。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受贿犯罪。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离不开党章党规党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提出的重要思想,是对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这一在实践中逐渐深化的认识,从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的“打虎”通报变化中清晰可见。

  这是一种回归,回归党章对纪委的定位

  看待一件事、一项工作,要善于从历史发展的轨迹中把握脉络,善于从事物的前后变化中探求真谛。

  2013年8月8日,刘铁男被开除党籍、公职的消息对外公布,其成为十八大后被查处且第一个被“双开”的省部级高官。

  “经查,刘铁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违规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对比刘铁男与盖如垠的通报,可以清晰地发现,后者的纪律味道更“”,党纪特色更加突出。

  不只是盖如垠,栗智被通报“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徐建一被指出“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周本顺被通报“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纵览中央纪委的“打虎”通报,可以发现其日益注重用纪律的语言描述违纪行为,并逐步系统地依据“六项纪律”划分违纪类型。

  通报内容的变化,折射出纪律检查工作的变化。从把查办案件改为纪律审查,到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从线索处置明确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到执纪审理由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为聚焦违纪问题;从纪律审查的尺子由法律转为纪律,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纪严于法,解决纪法混淆,实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每项变化都有实实在在的内涵,那就是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对党的纪律进行检查、维护和督促,才是党章规定的纪委的主业,必须回归到这上面来。要首先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加强执纪检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中央政令畅通。要把严明纪律贯穿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线索及时追踪,有了反映及时提醒。

  “纪律的本意是什么?是让人不去违反纪律。”辛鸣说,要尽可能在党员干部刚刚出现苗头时,就及时制止住。只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才能回归纪委执纪本来的应有之义。

  这是一种深化,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才叫全面从严治党

  2月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经理蔡希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治标入手,坚决惩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破法”,无不从“破纪”始。正是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导致部分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实践中,不仅一些党员干部不把纪律当回事,有些党组织和执纪机关管党治党也常常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有的在线索处置方面,只盯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忽视“大多数”;有的在立案方面,只看涉案金额大小,忽视其他方面的影响;有的在审查阶段注重调查贪污、受贿等涉嫌犯罪问题,忽视违纪问题……纪律“底线”一退再退,法律“红线”必然失守。如果等到触犯法律再去惩治,必然为时已晚,导致“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全面从严治党,就是管党治党要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没有例外,绝不能把惩处少数腐败分子混同于全面从严治党。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在总结过去工作时深刻指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正是针对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的问题提出来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这是对“治标赢得治本时间”方略的深化,不但要惩治极少数、更要管住大多数,抓大不放小、抓多不放少,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这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义所在、关键所在。

  这是一种态度,是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更高要求

  2月4日,关于对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的处理情况公布。因严重违纪,魏宏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对魏宏的处理方式,让人联想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的提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化了对“树木与森林”关系的认识,彰显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严管厚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化,也是“越往后执纪越严”、“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的态度和要求。

  对此,专家特别提醒,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仅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要求,也对各级党组织和纪委管党治党赋予了更重的责任。

  “一些地方或单位之所以频频发生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现象,首要原因就是主要领导干部没有树立严明的纪律意识,履行主体责任没有冲着纪律去。”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表示,各级党组织强化纪律意识,用纪律管住每一个党员,真正做到无盲点、无死角,才能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就是要打破“法在纪前”的思维惯性,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各级纪委也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进一步深化“三转”,强化责任担当,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