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召开“打击涉农犯罪、保春耕促生产”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

27.04.2015  18:46
吉林高院召开“打击涉农犯罪、保春耕促生产”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
  • 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太范作新闻发布
  •   4月27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以“打击涉农犯罪、保春耕促生产”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太范介绍了专项活动部署情况,并通报了2起涉农犯罪典型案例。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处长赵英主持。

      一、开展“打击涉农犯罪、保春耕促生产”专项活动部署情况

      2014年,全省法院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非法占用农地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共计308件,审结300件。2015年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受理上述案件99件,审结59件。

      当前,全省农村春耕生产正在进行中,广大农民备耕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已经进入旺销季节,与此同时,涉农犯罪也将进入高发期。根据年初农业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召开的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农村春耕生产的实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自4月1日至5月30日为期两个月的“打击涉农犯罪、保春耕促生产”专项活动,从严从快打击涉农及涉农资犯罪,保障春耕生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打击涉农犯罪专项活动的具体措施是:

      一是确定重点打击的涉农犯罪案件类型。在此次专项活动中,全省各级法院重点针对审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以及涉春耕生产的非法经营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和盗窃、破坏农电设施犯罪、盗窃农民春耕生产物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等侵害广大农民利益的犯罪案件,进行重点打击。

      二是严格依法及时快速审理好涉农犯罪案件。根据农业生产时令性、季节性强的特点,省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对上述案件优先立案,对符合简易程序和轻刑快审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机制,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做到快审快结快执;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坚持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分子,确保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免受不法侵害,保护农民春耕生产。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有积极返赃、认罪悔罪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是加强对审理涉农犯罪案件的业务指导。为了保障全省法院这次专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成立了联合指导工作组,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组织和业务指导。要求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要将依法快审快判涉农犯罪案件,作为这一时期的重点工作。在审判过程中,要不断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既能及时审判,又保证依法公正进行,取得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针对本地涉农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发挥好审级监督职能,强化对辖区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工作,收集整理本地两级法院相关案件的审理的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典型案例,对涉及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及时报省法院,特别是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对被害农民返赃、赔偿损失等敏感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稳妥处理案件,维护农村稳定。

      四是注重审理涉农犯罪案件的社会效果。省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开展专项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功能,有效利用公开开庭和宣判时机,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大片”的作用,扩大普法宣传范围。要通过到犯罪地或被害人住所地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及判后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一方面震慑涉农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涉农犯罪的发生,一方面通过公开庭审和宣判,普及当地农民识假、知假知识,增强维权意识,提示农民对于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如耕牛、电力设备等,要加强管护,加强防备,做到有人看守,联防联守,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鼓励被害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依法办事,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是加大对审理涉农犯罪案件的宣传力度。在开展专项活动过程中,全省法院将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通过各级法院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有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主动及时公布违法犯罪案件的信息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全省法院审判涉农犯罪的情况。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在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播放,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提高人民法院打击涉农犯罪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通报两起涉农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1、被告人盛某平等6人破坏生产经营案

      基本案情:2002年,李某与某县某镇某村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承包草原455.1公顷,承包年限20年。2005年,邹某杰与该村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承包草原121公顷,承包年限45年。2013年李某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经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书有效,村委会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14年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村委会上诉,维持原判。村委会主任盛某平对两级法院裁判结果不服,遂对承包人李某、邹某杰产生不满。于2014年4月期间,向村民宣称,要将承包给李某、邹某杰的草原要回,另承包给其他村民。同年5月,村委会主任盛某平、该村二社主任李某国以不让在承包的草原上建马围栏为由,先后两次指使他人将村民刘某国建在邹某杰承包的草原上的养马围栏强行拆除,致使刘某国饲养的一匹母马走失,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母马估价为8000元,铁丝估价为36元,共计8036元。同年8月,村委会主任盛某平又指使丁某刚、丁某峰、从某锋、信某华,用斧头、锤子将李某正在采草的两台采草机、四轮车等机器设备砸坏,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砸机器设备损失价值1601元。

      法院审判:法院认为盛某平、李某国、丁某刚、丁某峰、从某锋、信某华破坏养马围栏,毁坏机器设备,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综合全案情况判处盛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李某国有期徒刑一年。判处丁某刚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丁某峰有期徒刑六月,缓刑一年。判处从某锋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信某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社会启示:被告人在发生草原承包合同纠纷时,通过唆使村民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除和毁坏用于生产的农用机器设备,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的教育意义在于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将受到了法律制裁。

      2、被告人邹某、孙某玲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3年,邹某分别与孙某玲、赵某(另案处理)在某市合开种子商店和化肥种子销售大厅。同年11月,该种子商店和化肥种子销售大厅分别与某市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以便购买科泰818、科泰6玉米种子。因科泰818、科泰6玉米种子价格偏高,为获得更大利益,邹某与孙某玲、赵某协商后,决定以价格低的先玉335玉米种子灌装在科泰818、科泰6玉米种子包装的方法获取高额利润。2014年正月期间,邹某印制科泰818、科泰6玉米种子包装袋各1.5万个以及假标签1万个。同年3月,邹某租车到吉林省四平市某区某玉米种子基地,以每斤2元钱的价格购买先玉335玉米种子1.7万斤,并进行灌装。当天,邹某将用先玉335玉米种子灌装好的假冒科泰818、科泰6玉米种子2200袋(其中科泰818玉米种1200袋、科泰6玉米种1000袋)运回所在城市交给孙某玲和赵某进行销售。孙某玲通过其经营的种子商店以40元至50元不等的高价将1200袋假冒科泰818玉米种销到附近乡镇农户手中,获利53286元。赵某通过其经营的化肥种子大厅将1000袋假冒科泰6玉米种销到附近农户手中,获利34714元。同年3-4月,为获取更多差额利润,孙某玲通过电话联系,用同样手段,以每斤2.7元的价格购买先玉335玉米种子1万斤,灌装在2500个印制好的科泰818包装袋中全部售出,获利72874元。

      法院审判:邹某、孙某玲的销售行为无视国法,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以假充真之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邹某起主要作用,系该案主犯。孙某起次要作用,系该案从犯。最终,邹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孙某玲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社会启示:被告人在经营中为获取高额的利润,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坑农害农的行为影响了农民春耕生产。本案的教育意义在于涉农商家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信守诚信、良知和法律底线。反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长期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始终把审理涉农犯罪案件作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针对涉农犯罪案件,均设立专门的合议庭,指定专人审理,不断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既能及时审判,又保证依法公正进行,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目前,为期两个月的“打击涉农犯罪、保春耕促生产” 专项活动如期开展,全省法院坚持从两方面入手,不断扩大打击涉农犯罪的社会效果,积极服务保障我省农村春耕生产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