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申请登记更快捷了

04.01.2017  14:03

   我市公安机关启动“互联网+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功能     

  

  为全面提升全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切实打造吉林公安便民服务知名品牌,近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按照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互联网+公安”综合平台建设总体部署,指导全市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全面启动 “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升级,推出“互联网+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功能。

  据介绍,群众通过“互联网+出租房屋”申报登记能够获得五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无需到派出所就能直接在网上自主申报、更新租住人员信息;二是房主、承租人可向派出所申请核查租赁双方身份信息真伪情况;三是房主举报承租人违法犯罪嫌疑行为,可获公安机关奖励; 四是派出所可将掌握的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和承租人的违法犯罪情况及时反馈给房主;五是派出所可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员办理居住证等重要证件。

  群众可以通过四个步骤进行“互联网+出租房屋”申报登记:

  第一步:通过微信关注“吉林公安”公众号(微信进入通讯录→新的朋友→添加朋友→搜索吉林公安)或下载“吉林公安”APP。

  第二步:实名认证(进入个人中心→完成登录或注册),联系地址必须为吉林省内地址。

  第三步:通过微信公众号中的微服务选择“出租屋申报”功能或通过“吉林公安”APP添加“我的出租屋”功能。

  第四步:通过“新增”功能申报出租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其中所属公安机关、详细地址、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项目为必填项。

  群众申报的出租房屋信息将通过“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发送至社区民警账号内,社区民警将在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申报人取得联系,预约时间入户走访核实。

  “互联网+出租房屋”功能作为“互联网+公安”拓宽出租房屋信息采集来源的新渠道,强化出租房屋管理的新举措,发现打击违法犯罪的新手段,密切警民联系的新途径,对新形势下加速提升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服务能力水平,打造平安吉林建设具有重大意义。通过“互联网+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创新服务群众和社会管理方式,使房屋出租更安全、登记更便捷,推动窗口前置、服务前移,“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真正使群众享受“指尖上”的服务。

  公安机关温情提示: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第六条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刘巍 通讯员/刘子健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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