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七问房地产税:新政可能带来国家治理风险

31.07.2016  20:05

  近日,房地产税话题又进一步升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一提法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税收法定的要求是一致的。

  房地产税开征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可望在立法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并得以解决,这样推出的房地产税的社会影响也可能是正面的。不过,房地产税的开征至少需澄清七大问题。

   一问:什么才是改革目标所期待的房地产税?

  眼下对于房地产税究竟是什么,参与讨论者的认识往往有着极大的分歧。不一样的“房地产税”开征难度自然不同,且差异极大。重庆试点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一种类型,上海试点的是一种类型,对商业地产征收的房产税则是另一种类型。可是,这些都不应该是改革目标所期待的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的开征是在完善地方主体税体系的背景中提出来的,房地产税应该成为地方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房地产税必须有充分的税源,只有对全部房地产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才可能实现这个目标。

  房地产税的开征不会带来新的不公平,为征税所进行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不同于纯粹的市场层面上的资产评估。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住房,只要在同一区域,所享受到的地方公共服务应该是相似的。因此,为征收房地产税所进行的评估可以不用考虑住房的不同产权属性,而只要强调不同房地产所对应的地方公共服务的差异性即可。

  与改革目标所匹配的房地产税只能是以房地产评估价为基础普遍课征的一种税。免征一套或两套住房的理由站不住脚。不同住房免征会因为住房价值差异太大而带来严重的不公平;免征可能导致房地产税税源严重不足,特别是某些公共服务好的房价高的地方,税源不足问题会表现得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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