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部分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吉建房〔2020〕2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部分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诺事项
各级房地产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新设立、升级等行政许可事项时,涉及专业管理人员的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其他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各级行政许可机关要准予行政许可。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其他部门(单位)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人员、诚信经营等一切证明文件或确认文件时,涉及企业提供专业管理人员材料的,一并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内容
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7〕43号)规定,承诺自取得准予行政许可、证明文件或确认文件后,3个月内提供专业管理人员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书。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房地产行政许可机关(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告知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对于3个月内未履行承诺的责令整改,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证明文件或确认文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体系管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事项。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承诺书(样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4日
抄: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承诺书(样式)
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因开展业务需要,我公司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 (新设立、升级)行政许可事项、 (注册资本、人员、诚信经营)证明(确认)文件。
现郑重承诺,3个月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7〕43号)要求,将 名专业管理人员的信息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将专业管理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送于你单位存档。如未能履行承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公司(企业盖章)
法人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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