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计生特别家庭扶助金提高了

03.02.2017  18:43

  据介绍,今年我市按照省政府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扶助资金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

  松花江网讯      近日,记者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我市自今年起全面提高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扶助资金标准。

  据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我市按照省政府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扶助资金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调整标准增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现行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可按确认程序进行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双方或单方户口本、身份证、婚姻及生育证明、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村、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进行审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即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江城日报记者/彭亚娟 通讯员/于作军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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