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有问题待解:税收该用到哪里

30.11.2014  20:15

在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同时,其他有待解决的问题也需要尽早给出回答。让消费者能够明确缴税种类和额度,能够掌握新增税收用于环境治理等公共事务的具体去处,是起码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11月29日起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其中,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0.12元/升,柴油消费税提高0.14元/升。这是自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首度调整成品油消费税,也意味着国内成品油价的“九连跌”落空。

 

选择国际油价连续震荡下行时调整成品油消费税,避免因调税导致成品油价上升的意图明显。此次消费税上调税额与成品油应降额度相等,因此油价不涨不跌。与此同时,还实施了“四取消一停收”: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消费税;取消车含铅汽油消费税,统一按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升有降,进一步抵消了上调消费税可能带来的冲击。

 

谨慎适度,并注重减轻主要依赖摩托车等工具的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体现了此次调税的综合考量,但同时,另外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

 

其一,是调节力度够不够的问题。消费税具有最显著的调节功能,此次汽柴油消费税上调一角多,同时带动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相应提高约每升2分钱,尽管进一步体现了调节功能,并会对相关产业产生不小影响,但对个体而言,增加的成本很少,未必能真正触动其用油行为的调整。

 

其二,是税收用到哪里的问题。据统计,2013年我国汽油消费量为9419万吨,相当于1290亿升,柴油消费量为1.7亿吨,相当于2000亿升。依此测算,此次调税后全年汽柴油消费税增加400多亿元。财政部负责人表示,新增资金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但此前曾有过因炼油企业亏损,将消费税返还企业的先例,如果今后国际原油价格反弹,炼油企业亏损严重,这一幕会不会重演?新增税收用于公共环境治理,相信没有人反对,用于企业,则有违调税初衷。

 

其三,是谁来征收缴纳的问题。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是否继续由企业先行缴纳、是否应改价内征收为价外征收的争论已很热络,此次调税没有对此作出回答,延续了原有模式。也就是说,过去存在的增加生产批发企业成本、税费重复计征的问题犹存。此外,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在生产批发企业缴税负担加重以后,地方企业是否会降低油品供应质量以对冲成本,也令人担忧。

 

其实,别说成品油消费税的效果如何,许多普通消费者连油费中包含哪些税费也不清楚。这与通过税收调节达到更合理使用成品油等资源类产品、促进绿色发展的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在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同时,其他有待解决的问题也需要尽早给出回答。让消费者能够明确缴税种类和额度,能够掌握新增税收用于环境治理等公共事务的具体去处,是起码要求。有了这个基础,成品油价格机制的全面优化,才能找到更清晰路径。就此而言,成品油消费税调整还没有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