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修改办法 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

28.05.2015  16:28

记者日前从质检总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审议通过,对外发布,新《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本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调整管理方式。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是,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三是,延长许可期限,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间。四是,加强认证机构从业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加认证机构年度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强认证机构自律意识,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