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微信晒图遭微商盗用 已经属于侵权行为

04.03.2015  10:19

“东亚吉和律师团”续

本期主题:

微信营销纠纷

嘉宾: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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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微信上晒我买产品后用的照片,但是微商并没有经过我允许就拿我照片用了,这样算侵权吗?”2015年3月2日下午,在吉和网直播间,本报采访中心副主任徐磊就微信营销纠纷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结合网友提出的问题,对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珊做了微访谈。

微信上发展下线从中提成

记者:李先生说,他媳妇现在在家每天都在刷朋友圈买东西,同时媳妇自己也卖东西,也在不断的发展下线,然后下线会从媳妇这拿货,下线卖得越多,媳妇就会挣得越多,像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传销或者是直销,毕竟也是靠发展人头然后再挣钱,会不会有法律风险?

黄珊:直销在我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我国打击的就是传销行为。传销的基本特点就是没有产品,或者是产品的价格高出市场价几十倍甚至更多,通过拉人头来从中获取暴利。而像微商的这种经营模式,有实际的经营产品,最多只能算是属于分销,就是一级代理发展二级代理,二级代理发展三级代理,依次类推,然后每个上级代理从下级代理那挣差价。

女子自己晒图遭微商盗用

记者:张女士说她在朋友圈里购买了一种化妆品,张女士觉得用得挺好,就发了一张自己用面膜的照片,但是等再刷朋友圈的时候,发现卖自己面膜的人已经用了张女士刚发的这张图片,但是对方并没有告知张女士,并且还在照片下面PS了一些对话,这种情况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黄珊:未经张女士个人同意,微商就把张女士的照片随便的发在自己的微信内容上,用于对自己产品的宣传,很明显这是出于商业目的,而这种行为已经属于侵权行为。张女士有权要求微商及时删除这张图片,并且可以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而张女士如果认为微商这种行为已经影响到了自己的生活,只要能及时举证的话,也是可向微商进行索赔。

男子称在微信圈被人冒名

记者:邓先生说他自己在微信圈还是挺有名的,卖的产品口碑也不错,但是他发现有一个人现在在冒用他的微信名,俩人微信名字之间的差距就差了一个空格,所以搜名的时候就会出现俩,而且对方也卖他销售的产品,他这情况属于被对方侵权吗?

黄珊:在网络上,微信名就像是网名一样,随便可以起任何名字,而针对于起名先后的问题,时间节点的举证问题也是非常困难,所以我觉得这种情况不能被认定为侵权。但是,如果邓先生在销售产品的时候,是在工商部门有注册的,或者自己是厂家的独家代理的话,基于这几种情况,不排除对方会涉及到冒名。

卖方注册商标便于扩大经营

黄珊说,现在微信上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多,毕竟微信买卖没经过第三方,所以买方要想维权的话,购买产品的时候,就一定要留着心眼。和卖方的聊天记录一定要保存着,同时买方一定要掌握卖方的身份信息,这样才能维权。

针对于微商来讲,现在很多微商都没有实体店铺,自然就没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这样对于微商来说,自己的产品、用户名等都不属于唯一的,所以一旦微商经营模式越来越大,生意越来越火,仿冒产品出现再想制止的时候,恐怕就已经晚了,这样也就不利于自己的扩大经营,最好还是建立实体店铺,取得相关证照。

记者  徐磊  张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