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抓住减刑关键肇事司机获缓刑

18.12.2014  19:48

  我们通过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例,关注一下车祸发生后,肇事司机该如何去做,在接下来的司法进程中,肇事司机会从当初的行为中受到哪些“关照”,希望各位驾驶员朋友们能够善待生命,安全行车,一旦事故发生应积极面对,妥善处理。

  “从开庭到现在,我一直感觉法庭上充满着伤心气息。由于双方的违章驾驶,两个年轻的生命在转瞬间逝去了,留给家庭和朋友的是深深的悲痛。我代表委托人在此向受害人家属和朋友表示深深的歉意。在我探望林飞(化名)的过程中,他不止一次地表示自己的歉意和悔恨,今天在庭上他再次表示真诚悔过!他上有老下有小,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飞在法定刑内处以极轻的刑罚并给以缓刑,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林飞本人也会告别昨天重新做人。”

  2014年初春,在长春一开发区人民法院一个庭审现场,旁听席上的人稀稀落落,此时法官正在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大货车司机林飞的辩护律师,正在宣读辩护词。从开庭时现场涌动着一股子略显躁动的情绪,到中途偶有波折的唇枪舌剑,再到此时林飞的辩护人深深地道歉,法庭上瞬间安静了许多,仿佛时间突然停在了那里,大家期待着……

  现场还原>>

  大货车右转弯碾轧摩托车致两人死亡

  2013年9月26日临近18时,林飞驾驶着一辆大货车沿着超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其间路过一个加油站,他试图右转进入加油站给车加油,就在这一短暂的过程中,一种异常的动静至今让林飞想起来都毛骨悚然。“转弯的时候我打着转向灯,还特意看了后视镜,没发现有车,直到听到那种说不出来的异常响声,才发现我的车轧人了……”

  林飞停车下来后,发现他驾驶的这辆大货车碾轧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上的两名男子当场死亡。

  “我感觉异常就急忙踩刹车了,当时路面车不多,天还亮着,视线不错,可当时我就是不知道我的车咋就跟这摩托车撞上了。”按照交通法规,转弯车辆要让直行车辆先行,这点林飞承认他也知道,但他说自己真的就没看见右侧有摩托车。

  案情关键>>

  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  成肇事司机减刑情节

  事故中摩托车上的两名男子都是水暖工,二人是邻居,事发前一段时间,二人每天一同早出晚归在忙活一处水暖活,不过直到惨剧发生后,两名死者的家属们才知道无证驾驶是多么地坑人,因为两名死者生前虽然都骑摩托车,但都没有驾驶证。于是,在接下来的这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摩托车上的两人死亡虽然是林飞驾驶大货车侵权行为所致,但这(摩托车驾驶员没有驾驶证)在对林飞的量刑上法官会有适当的考虑,当然作为林飞的辩护人,林飞家属聘请的律师也发现了这一重要信息。

  “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林飞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林飞由于疏忽大意,在加油站处右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辩护人认为林飞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情节。”林飞的律师接下来从多个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

  “从案件事实方面,有如下可以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林飞虽然构成交通肇事,但部分受害人也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驾驶人无驾照,存在违反交通法规行为,该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经对此认定。而且此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密切关联,法庭应当在综合考虑被害人和被告人林飞过错的前提下量刑,给予林飞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处罚。”

  “另外,我们纵观本案不难发现,被告人林飞事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过自新的意愿。首先,事故发生以后,林飞立即停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其次,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林飞的笔录自始至终基本没有变化,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再次,林飞表示认罪并真诚悔罪,事发后被告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审现场,林飞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应当是真诚可信的。”

  “还有,作为肇事主要责任人林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使该案件的社会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缓刑二年

  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飞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林飞的供述及庭审中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林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林飞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打电话报警,在司法机关讯问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其所居住地司法局矫正科也出具了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林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负次要责任,故本案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林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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