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召开“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从严规范法律职业行为”新闻发布会

04.12.2020  16:50

12月4日,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机关在职人员实行回避的暂行办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四个文件。会上,省法院常务副院长杨维林对四个文件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主要特点作了相关介绍和解读。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林松,省律师协会会长王哲,及省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出台背景及意义

坚持目标导向,打造过硬吉林法院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当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出重大部署,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都要求我们更加注重遵循司法规律,把握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和职业关系,促进良性互动,规范法官行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法院队伍。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各类突出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交往、法官执法办案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落实保护律师权益的相关文件要求不到位,法官与律师正当交流互动不够;二是个别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甚至私下“勾兑”、搞权钱交易、充当诉讼掮客;三是有的法院在职人员近亲属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影响司法公正;四是法院离职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损害司法公信力。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逐一研究,对照出台了上述制度办法,真正下大力气解决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法官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坚持效果导向,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不断加强法官与律师沟通交流,构建双方良性互动关系,切实规范法官行为,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四个文件的出台,将更有力地贯彻落实保护律师权益的相关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和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建议,搭建法官与律师多渠道沟通交流平台,扎紧制度笼子,堵塞风险漏洞,从严规范法官与律师职业行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主要特点

突出系统性。四个文件全方位、多角度、系统性地明确了对保障律师权益、规范法官行为的具体要求。《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以畅通法官与律师的沟通交流渠道为着力点,鼓励双方正当大胆交往,敞开法官与律师公开交往的“前门”;《八条禁令》《实行回避的暂行办法》《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加大法院队伍管理力度,强化制度监督制约,封死暗箱操作的“后门”。既注重鼓励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又注重规范约束双方行为;既为法官与律师交流学习建立“互动带”,又为双方职业行为设置“隔离墙”。

突出“”的主基调。四个文件从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要求出发,采取了比以往更为严厉的措施。一是任职回避和离职人员从业限制范围更严格,如《任职回避的暂行办法》把“书记员”纳入审判执行人员实行回避的范围,《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不仅把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纳入从业限制范围,同时将相当职务层次等级的法官、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一并纳入从业限制范围;二是工作程序更严密,如《任职回避的暂行办法》对回避的报告、岗位调整及瞒报处罚进行了更细致的程序规定,《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对离职人员从业的审核、管理、会商研判和线索移交等进行了更加严谨的流程设计;三是监督惩处更严格,建立了通报制度和职业互评机制,对法官、律师管理和交往的各个环节从严监督、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完善法官和律师违法行为记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并专门出台了《八条禁令》对法官律师交往的禁止情形细化明确。

突出可操作性。四个文件充分吸纳了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意见建议,更加注重从实际操作层面明确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突出问题。例如开辟专门律师服务窗口,设立律师会见室、阅卷室、休息室等,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建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移送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的违纪违法线索、律师对法院工作和法官对律师工作的意见建议、法院离职人员违规从业及在职人员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等情况;严禁外出办案与律师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律师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院领导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执行人员的拟任或建议人选;法院人员离职前应书面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相关工作秘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等等。既对权利义务边界进行了明确,也对保证各项要求落地落实提供了程序支撑。

答记者问

法治日报》  记者: 司法行政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推动律师与法官建立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良性互动?

答: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规范、公开、顺畅的沟通交流,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共筑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见和现实意见。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以此《意见》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我省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工作,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理直气壮、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坚持严管厚爱,加强管理。一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另一方面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通过加大教育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力度,进一步教育引导全省广大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坚持协同联动,推进落实。按照此《意见》精神,组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迅速启动与各级法院的对接工作,加强三方工作联系,保持常态化协商配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将及时跟踪督查《意见》涉及的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推动律师与法官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共同提高”的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吉林日报 记者: 《关于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实施以后,对律师行业自律的有哪些新要求?

答: 意见》通过细化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制度和举措,切实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为法官与律师合法、正当、健康交往提供了制度遵循,也为法官与律师之间良性互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律师行业自律提出了以下几点新要求:

第一、要求律师积极精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意见》第六条提到积极搭建法官与律师学术交流平台,组织引导法官与律师通过开展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案例评析、联合培训等方式进行学习研讨与交流,共同提升业务能力水平。要求律师要着力提高业务水平、钻研业务知识,只有律师和法官在业务上的碰撞出火花,才能得到相互的尊重,实现良好的沟通。

第二、要求律师自觉良性互动,“多走前门,不走后门”。本次《意见》中明确强调,律师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杜绝私下违规接触法官行为,避免以不当方式影响案件办理。这需要律师在遵守法院的“公开约见制度”下表达合理诉求,做到“多走前门,不走后门”。

第三、要求律师恪守职业准则,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方式,更需要我们严以律己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自己的政治自觉性。律师不应只是自觉遵纪守法的榜样,更应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道德的楷模。‍

吉林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 八条禁令》突出“严“的主基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八条禁令》直指法官和律师交往中的风险点,以禁令形式列举出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八条红线,目的是让广大法官强化自我约束,立规矩、亮红线、强震慑、知敬畏。《八条禁令》前4条是为了规范法官和律师业外交往行为,后4条是为了规范法官和律师的业内接触行为。《八条禁令》在现有的法规、政策框架内,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行为,加强对法官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着力破解法官与律师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法官与律师工作上的良性互动。法官如有违反《八条禁令》,经查证属实的,将严肃处理、追责,绝不姑息。《八条禁令》监督举报电话是12368,我们将安排专人受理举报,接受公众监督。

北方法制报 记者: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相应任职回避规定,你们现在出台的《暂行办法》较以往规定有什么区别呢?

答: 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对任职回避要求把握的更加严格。比如:增加了适用任职回避人员范围,将审判执行人员范围扩大到书记员;增加了在职人员的近亲属不得代理或隐名代理省法院机关审理的各类诉讼案件;细化了违反回避规定的情形,明确对采取假离婚等弄虚作假手段、异地注册执业、担任法律顾问或隐名代理方式违规在吉林省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从重处理;增加了指向性条款,规定了诉讼中回避的依据文件;明确了直属法院参照适用本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直属林区、铁路法院的辖区范围。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任职回避规定暂行办法,坚持真抓实管,一是要建立信息台账,组织全省法院在职人员填报《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统计表》;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督,抽查核查在职人员填报信息真实性,定期更新维护台账;三是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将符合任职回避人员及从事律师职业的近亲属信息嵌入审判管理系统,如果出现违规代理案件等情形,系统将第一时间进行预警提示;四是与司法厅和律师协会建立双向通报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互通,形成配合有力、监管有效的良好格局‍

央广网 记者: 《关于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对法院离职人员的从业行为有哪些具体限制,是如何考虑的?

答: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省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对省法院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因退休(含提前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离职的工作人员离职后从业行为作出了限制。

一是在从业时间限制方面,结合《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规定,将原任院领导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县处级以上职务(等级、职级)离职人员的从业限制时间统一从严设定为三年。其他离职人员的从业限制时间为两年。二是在人员类别把握上,立足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不仅对法官的从业限制范围进行了限定,同时将在限制期内不允许受聘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以律师身份从事诉讼、非诉讼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相关营利性活动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按照一致的从业限制标准,一并作出明确限定。三是对从业限制人员职务(等级、职级)层次进行从严规范。将原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他县处级以上职务(等级、职级)的法官、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均纳入了从业限制时间为三年的限制范围,实现全方位从严。‍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