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进一步规范引导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

19.10.2016  20:34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为实现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近日,文化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总结现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基础上,决定对现有评选命名种类进行合并,突出创建过程和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并以《通知》附件形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今后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 

        《通知》对创建工作提出了四项要求:首先要突出导向,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其次要严格标准,要严格把关、坚持标准、提高水平,确保所推荐创建园区在全国、区域和行业中的示范性和影响力,特别是要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土地等资源闲置浪费以及以文化产业园区名义开展其他建设经营活动;第三要控制数量,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提前做好审核筛选,严格控制申报数量,防止一哄而上、过多过滥,每省(区、市)每批申报名额不超过一个;第四要加强督导,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突出创建过程,定期评估创建效果,确保创建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工作方案》对申报创建示范园区的基本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园区发挥社会效益、土地等资源使用效率、集聚企业数量、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占比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明确了此次创建周期为3年,从2016年开始分3批开展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期满验收合格的,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严格规定了园区创建的工作程序,在验收命名、动态管理等环节都做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园区的激励机制。此外,对现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后续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明确文化部暂不再开展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工作。  (转自文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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