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关于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20.08.2019  14:23

  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及城中村范围内的墙体、楼体、店面、门窗、地面、树木、箱体、围栏、线杆、灯杆以及其它建(构)筑物上刻画、喷涂、张贴、悬挂各类“野广告”。

  二、对刻画、喷涂、张贴、悬挂“野广告”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其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组织者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对“野广告”中涉及的制售假证(印章、公文等)、虚开假发票、诈骗、违法开锁、色情服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制作印刷违法虚假广告行为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野广告”整治过程中抗拒、阻扰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方便市民生产生活,在街路和居民小区公共场地内选址增设便民广告张贴设施,群众发布便民信息应当在指定位置张贴。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城市形象,坚决抵制违法发布“野广告”等不文明行为,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对身边破坏城市容貌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2588110。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9日

(来源:江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