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

31.07.2015  08:57

7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情况和10个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打击抗拒执行犯罪专项活动

 

7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省高法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启文通报有关情况。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胜诉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执行难仍然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吉林省高法高度重视,省高法执行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省三级法院行动迅速,取得了明显成效。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同公安、检察机关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合力。全省各地法院加大与公检两家的沟通配合力度,积极探索内外联动机制建设,效果十分显著。

 

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自行拘留被执行人972案/973人。以涉嫌拒执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共移送157案/162人,实际判处21案/21人。其中以涉嫌拒执罪移送98案/99人,实际判处14案/14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5案/5人,实际判处1案/1人;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53案/57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957案/958人,公安机关实际协助查控109案/109人。

 

解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构成违法

 

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中,涉及抗拒执行的罪名有三个,均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分别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以上规定为打击抗拒执行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构成本罪的主体不仅是被执行人本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应给予刑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