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 全省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01.06.2016  00:28

  吉建明电【2016】1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2016年2月26日下午,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1栋六层居民楼发生局部坍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16】8号),对全国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为加强我省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建明电【2015】15号)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在去年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的基础上,再次迅速组织全面排查,重点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及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排查,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对排查出的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组织房屋安全鉴定;鉴定为危险的房屋要采取强制搬离、限期整改等果断措施,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特别是对去年未完成安全鉴定的房屋、已鉴定为危险房屋但未完成整治的房屋,要予以重点整治。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9号)等住建部规章相关规定,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督促住宅产权人、装修人及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相应责任。要加强在建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监管,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拆违违章建筑。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及鉴定机构建设,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每年雨季前要全面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每年6月30日前要向省厅报告排查情况。要加快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今年9月30日要全面完成城市危险房屋安全档案建立工作。 

  各地务必于4月3日前完成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工作,并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及《吉林省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同时发送电子稿)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王  琦 电话:0431-82752598(传真)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2.吉林省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统计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