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过新年放烟花处罚一点不含糊

07.01.2015  23:44

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1日5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罚款

本网讯据悉,去年8月,长春开始施行《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长春市四环路以内区域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并以法规形式加以规范,明确了对违法燃放行为的处罚标准,使“禁燃”工作有法可依。元旦、春节、元宵节是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期,元旦前长春市禁燃办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要打好元旦禁燃战役。

1月6日,记者从长春市公安局了解到从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1日,长春市公安局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共处罚5起,处罚违法燃放者5人,罚款1900元。

2014年12月21日8时许,巡逻民警在中海水岸春城小区巡逻检查时,发现一名中年男子正在燃放烟花爆竹。经民警了解,该男子姓李,他燃放的烟花爆竹是从销售点购买的。根据规定,长春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该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民警对李先生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同一天11时,城西派出所巡逻车组5072在巡逻至绿园区迎宾路南航雅苑小区门口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燃放“大地红”鞭炮。民警当场对违规燃放鞭炮的王先生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处以罚款500元。

2014年12月27日11时18分,在宽城区杭州路长铁大众浴池门前,男子为了庆祝浴池开业燃放了一挂200响的红皮爆竹。站前治安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电话赶到现场,对男子处以罚款200元。另外,2014年12月29日及2015年元旦两天,彩宇大街派出所和南关区分局清明街派出所分别抓获两名燃放烟花爆竹的男子,并处以罚款500和200元。

为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禁燃工作,鼓励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公安局公布了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举报后,经公安部门核实,发现确实是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将给予举报群众100元至500元奖励。禁燃举报电话:市长公开电话12345,长春市公安局:110、88907320。朝阳区分局:88521971,南关区分局:85205809,宽城区分局:81039570,绿园区分局:87613127,二道区分局:84957487,经开区分局:81286826,净月区分局:81710237,高新区分局:85171666,汽开区分局:85903246。(记者张添怡/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