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18.01.2018  12:01

吉建房〔2018〕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根据《吉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细化制定本地的物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充分发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带头作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协调本地物价部门,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商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四、按照《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沟通司法、工商、公安、消防、物价、质监、税务等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多处受限的良性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各地要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请于2018年3月底前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 系 人:王 琦

  联系电话:0431-82752598(兼传真)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