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13.10.2015  10:54

  吉建质〔2015〕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管〔2014〕31号),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我厅决定在2015年10月中旬开始,历时一个月,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吉建质〔2006〕10号); 

  (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钢结构、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凡在本省(含外省在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检查时间:2015年10月15日~11月15日。 

  三、检查内容 

  (一)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检测设备及人员配备情况。 

  (三)检测单位执业行为情况。 

  (四)检测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要求和方法 

  (一)全面自查自纠阶段,要严格按照法规、资质、技术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全面地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开展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各检测机构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签字盖章后于10月15日前报到市级质量监督站,在省厅督查过程中由市级质量监督站提供给督查组备查,内容真实性将作为本次检查的行为规范性的重要依据。 

  (二)检查督查阶段,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表见附件2)。我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受检地区开展督查,具体督察组人员名单及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受检单位必须认真配合检查,实事求是地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责令企业认真整改;情况严重的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我厅将通报督查情况,督查结果作为本年度对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等级评价的直接依据。 

  五、其他事项 

  (一)在检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二)请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督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每次督查完一个地区后,督察组将对该地区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处理意见,责令改正。 

  联 系 人:郭  剑         

  联系电话:0431-8275258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2.检查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