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派城乡规划巡察员候选人的通知

10.06.2017  11:43

吉建函〔2017〕33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建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各相关高等院校:

  为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我省拟建立省派城乡规划巡察员制度。请你单位按下列条件开展省派城乡规划巡察员候选人推荐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规划巡察员的主要职责

  城乡规划巡察员是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参与各市州、县(市)城乡规划编制,监督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派出地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巡察、监督,定期对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巡察报告。

  (二)及时将违反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的情况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巡察报告。

  (三)对当地城乡规划审批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及运行情况进行督察。

  (四)督促地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二、城乡规划巡察员的权利

  (一)定期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巡察报告;

  (二)有权向有关单位收集资料、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三)列席当地城乡规划审批和城乡规划委员会例会;

  (四)有权向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巡察意见。

  三、城乡规划巡察员的义务

  (一)城乡规划巡察员应定期到派出地进行巡察,原则上应每月到派出地巡察一次,每次巡察时间不少于一周。

  (二)城乡规划巡察员可采取召集听取意见会和参与有关规划会议方式进行督察。对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交办的遥感监测疑似图斑进行复核工作。

  (三)城乡规划巡察员应每季度向省政府提交一份巡察报告,对重大、难点问题可及时报告。每年年底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

  四、候选人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的编制规定和实施要求;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专业水平和行政管理经验;

  (三)在规划管理岗位担任过2年以上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等相关技术资格(职称);

  (四)已退休或已退出现职领导岗位;身体健康,适应经常性开展巡察工作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填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自愿基础上,填写《巡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并经原单位盖章同意。请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巡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报送厅城乡规划处。

  附件:巡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