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3.04.2021  11:50

吉建管〔2021〕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函〔2021〕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落实2021年省政府50项民生实事工作部署,结合省厅相关工作安排,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全面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从2021年5月6日开始,开展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

一、检查范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辖的在建房建、市政项目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9〕23号)要求,结合《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吉建管〔2016〕34号)和《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吉建质〔2018〕8号)文明施工部分内容要求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第一阶段:5月6日至5月26日,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阶段:5月27日至6月10日,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省厅成立检查组对全省进行随机抽取飞行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按照(吉建质〔2018〕8号)文件文明施工管理部分中现场围挡、建筑扬尘治理单项要求现场检查。检查组在施工现场通报、交流检查情况和问题。

(二)反馈检查意见。对每项受检工程,都要书面反馈《建设工程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保存好相关取证材料(复印留存)。

五、受检单位提供材料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提供《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和扬尘治理检查台账。

(二)施工企业须提供《扬尘治理方案》。

六、其他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结束后,在5月27日前,以市(州)为单位撰写检查报告(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及意见和建议),报送省厅建管处。

联系电话:0431-8275255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