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通知

28.06.2016  11:02

  吉建质〔2016〕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切实抓好质量管理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行业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组织宣贯,将宣贯情况于7月15日前上报到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 系 人:郭  剑       

  联系电话:0431-8275258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吉林省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办法(试行) 

            2.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7日 

     

  附件1 

     

  吉林省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吉建筑企业(该办法的建筑企业为施工单位和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筑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配备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建筑企业从事专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建立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档案。 

   第八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制订并适时更新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督促实施; 

  (三)每季度组织开展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经验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五)配备必备检测设备,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重点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六)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七)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八)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要深入现场、了解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动态,发现重大质量隐患的,给予纠正并督促整改,形成检查记录、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九)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实施奖罚措施;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督促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编制、组卷、归档等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督促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督促实施; 

  (十五)督促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 

  (十六)完成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职责: 

  (一)设立由经理(或副经理)分管,由总工程师专职负责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分管经理(或副经理)、总工程师必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二)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及检查制度和技术标准; 

  (三)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了解监理项目工程质量动态,帮助现场解决严重质量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四)组织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作; 

  (五)每季度组织开展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六)每月对监理项目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工程项目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配备现场检测检验所需设施(如:水准仪、经纬仪、混凝土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督促现场实施实测实量; 

  (八)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的确认及落实; 

  (九)建立企业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及考核方法; 

  (十)推动实行现场月考评,采取奖罚措施,对监理工程师进行鼓励和鞭策; 

  (十一)督促监理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归档、备案等工作; 

  (十二)定期组织开展工程监理回访工作,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十三)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监理工作: 

    1、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2、旁站监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变更; 

    4、审核分包单位资质。开工程序报审; 

    5、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见证取样及质量验收情况; 

    6、旁站、巡视、工程平行检验及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编制、组卷、归档的情况; 

    8、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的编制、签认手续; 

  9、监理例会及专题会议纪要整理、与会各方会签情况; 

  10、质量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监理文件。 

  (十四)完成其他应尽职责。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情况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不少于2次,包含工程施工情况、关键环节、重点部位质量方案实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抓好对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纠正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严禁无证作业人员上岗,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八)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九)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十一)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 监理项目部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的具体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期望。 

  (二)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落实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监理企业质量体系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审查或备案后实施; 

  (三) 负责监理项目部成员的现场专项培训和教育,保证配备的检测、计量设备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校准,负责监理项目部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并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记录; 

  (四)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网络、落实质量责任制及岗位职责,履行质量管理职能,按规定程序上报质量事故,参加质量事故调查; 

  (五)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参与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审批; 

  (六) 负责工程信息与档案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移交工作; 

  (七)主持并参加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的协调会、专题会议; 

  (八)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形成会审问题清单在设计交底会一周前交建设单位转交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会议,在图纸会审纪要上签字确认; 

  (九)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质量的需要; 

  (十) 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施工现场,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应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项目部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十一)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完工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的结果进行复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 项目竣工后,及时对本项目监理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和综合评价。负责竣工后质保期内监理服务工作,参加项目的创优工作。 

     

   第四章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动态考核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按照《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标准》(附件2)实施质量管理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十五条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动态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抽查该建筑企业5%的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由建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该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30%以上施工现场。整改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的,可解除黄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第十八条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动态考核分值70分(不含)以下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该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限期整改,对该建筑企业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建筑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检查每月应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建筑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吉建筑企业其总部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人员在开展施工现场检查时,应首先检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职责履行情况,督促现场人员履行好质量管理责任,检查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落实情况,落实好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1次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提升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按照《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6】21号),对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激励制度。对于建筑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一年(含)以上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建筑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筑企业每季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建筑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建筑企业分管负责人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建筑企业与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建筑企业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七)施工现场未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建筑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将该建筑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与该建筑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建筑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属外地入吉建筑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吉信息登记。 

  (一)建筑企业未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建筑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 

  (三)建筑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建筑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投诉处理不力,引发大规模群体、越级上访的; 

  (八)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