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制报】延吉对市环保局怠于履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3.09.2016  23:35

      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吉林省延吉市检察院因延吉市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依法向延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4年11月至12月间,延边恒盛建材有限公司用翻斗车从延边国电龙华公司将近1.3万吨粉煤灰擅自倾倒在小营镇东光村九组集体所有的林地内。延吉市环保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延边恒盛建材有限公司限期将倾倒粉煤灰处恢复原状;2.罚款8万元。延边恒盛建材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未履行粉煤灰的移除义务,延吉市环保局未再督促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24日,延吉市检察院向延吉市环保局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确保延吉市小营镇东光村南山沟处限期恢复原状。目前,虽然延吉市环保局督促延边恒盛建材有限公司清运了部分粉煤灰,但仍有大部分粉煤灰堆放在原处,生态环境破坏仍处于持续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与森林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延吉市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相关规定,就该案向延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