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司机撞人后逃逸 心存侥幸难逃刑罚

06.12.2017  09:33

  近日,延吉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被告人黄某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席上的黄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不提起上诉。

  2017年8月2日零点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延吉市参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兴派出所西侧时,将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同向步行的许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十分恐惧,并持侥幸心理,为了逃避处罚迅速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查找事故责任人,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于2017年8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许某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某为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积极赔偿其全部损失,共计70余万元。考虑到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法官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办案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某某交通肇事后,如果不驾车逃逸,积极救治伤者,将不构成刑事犯罪。若伤者及时得到救治,或许不会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黄某某也不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交通肇事逃逸是性质比较恶劣的交通肇事行为,这种逃避责任的行为极可能会导致受害者的生命受到威胁,同时肇事者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可能会加重刑罚。“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肇事逃逸者无论逃到哪里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通讯员  马晓超  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