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住户对电梯不满 踹了一脚获刑赔偿3.8万元

16.10.2015  11:59

住户对电梯不满,并用脚踹坏电梯门泄愤,结果却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并获刑。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由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金某为图们市人,家住延吉市北山街道某小区。今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其家乘坐电梯下楼后,因之前多次刷卡乘坐电梯没有反应感到不满,用脚踹电梯门,导致该小区的电梯损坏。经鉴定部门价格鉴定,损坏电梯价值共计3.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与小区的物业公司自行和解,积极赔偿3.8万元,且已得到谅解。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表示无异议,且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延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