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的被告不见了?

10.03.2016  17:05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积极参与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管理工作,延伸监督触角,创新监所检察机关与监狱管理机关检察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的联合工作机制,将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全程参与监管活动管理,加强动态监督,促进提升矫正效果,真正做到提前防范,提高检察监督的效果。

  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延伸监督触角

  2016年3月1日,通榆县检察院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后交由当地社区矫正服刑。通榆县法院送达的薄某某盗窃案判决书生效已一月有余,而薄某某却始终没有到当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存在严重脱管现象。

  多方沟通处理问题,加强动态监督

  发现问题后,通榆县检察院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及时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沟通联系。经查,薄某某在判决下达后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打工,因而造成30天脱管现象发生。

  立足职能解决问题,提高检察监督效果

  情况经核实后,通榆县检察院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主动上门帮教,做薄某某的思想工作,使其承认错误,接受社区矫正监管,从而避免了脱管、漏管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