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女子住了20年的房子 竟判给她前男友的儿子

15.01.2015  11:01

漫画 孙嘉潞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政府附近一小区,有一套约83平方米的楼房,90年代中期时,房价5万元左右,如今已升值到约20万。

围绕这处住房的归属,从2009年就开始打官司,至今,原告、被告、被告、原告一次次转换角色,起因是双方人手一份集资建房合同、一份公证书,除了签订日期不同,人名不同,其他一模一样。但为什么出现了这种情况呢?

徐梅称

1994年,前男友薛刚朝她借5万元钱,称一开发公司欠他工程款,用欠款买房顶→1995年年末她住进了买的房→1996年2月,薛刚带徐梅去房产公司签合同,又到公证处做公证→1996年7月份,两人分开后,再没联系→2007年,女儿死,要卖房发现户主名是薛刚儿子→2009年、2010年先后起诉,又被对方劝撤诉

拿到钥匙,寻思就没事了

该楼房所在小区位于当地的中心区域,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这些年一直住在房子里的是53岁的女子徐梅,系供销社退休工人,她从1995年年末就住进来了,“不是我的房子,我能一直住吗?”12日,她对新文化记者说。

为了证明房子是她的,徐梅翻出了1996年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纸张已泛黄破旧,上面手写的字迹也有些褪色,个别字迹已模糊,但在“乙方”处隐约还是能辨出徐梅的签名,除了这个,她还有一份她和房地产公司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公证书》。

“我以为合同签完了,也公证了,还拿到了钥匙,签了协议,这房子就不会有问题了,这些年也确实住得好好的,没有任何人打扰,哪成想出现了意外啊……”徐梅讲述了房子的由来。

1994年,徐梅前男友薛刚向她借了5万块钱说要买料,其间,她跟薛索要欠款准备买楼,薛刚说,一个开发公司欠他5万块钱工钱给不上,正好你就在那买楼吧,相当于你在那购楼了,用这笔工钱来抵账,根据当时的情况,她就同意了。

1996年2月一天,薛刚带着徐梅来到房地产公司,与代表人签订了合同,乙方是徐梅,两天后,薛刚又带她到公证处做了公证,“拿了钥匙,寻思就完事了呗,我就安心住着了。”徐梅说,当年7月份,两人分开后,就再没有联系了,房子她一直住着,从没想过会出问题。

薛刚称

当年缴纳了所有房款,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徐梅的合同和公证只能证明有购房意向,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官司一直都是他们这方胜诉,这是最好的证明

官司接连胜诉

徐梅所说的出问题是指房子的产权。“拥有者”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薛刚的儿子。

后期她才知道,薛刚不但有几乎和她一模一样的《集资建房合同》和《公证书》,还办理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来又赠予其子,而这两份文件,除了乙方的名字不同、落款时间晚了1个月外,其他所有内容都相同。

“开发商欠我工钱,把房子给我了!”薛刚称,当年他缴纳了所有房款,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他解释,徐梅的合同和公证只能证明有购房意向,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官司一直都是他们这方胜诉,这是最好的证明。

从过往的一摞判决书,新文化记者看到,从原审法院到中级法院的判决,都证明薛刚一直是胜诉方。

■疑问

为何能住20年?

住到2007年时都很平静,直到当年女儿在房子里食物中毒死亡,给徐梅留下了心理阴影,想卖掉房子,去办手续,这才发现户主名字竟变成了薛刚的儿子了,“我很震惊!”她说。

后来,她接到了法院通知,“他儿子把我告了。”徐梅说。

对于徐梅关于房子的上述说法,除了承认原告是徐梅,其他薛刚都否认了,徐梅提供的很多证人书面证言,薛刚都予以否认。

但不是她的房子,为何又能住20年?

对这个问题,薛刚说,她抢进去的,那时自己干工程,特别忙,寻思让她住两天吧,后来跟她要过很多次,但对方就是不搬,现在法院判决了,她还是不搬。

法院判决

徐梅提交的欠条和协议无法认定真实性,徐主张用房抵债的理由不充分,不能予以支持→根据物权法薛提供的房产证效力比徐提供的其他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效力都大,因此判决薛胜诉

■判决

她被判迁出房屋

采访中,新文化记者了解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早已不存在,当时的公司代表也早已不见踪影。两人有一样的合同!徐梅说,公证处解释说当时没电脑,看合同没问题,就公证了。

伊通县人民法院判决时,认为徐提交的欠条和协议无法认定真实性,徐主张用房抵债的理由不充分,不能予以支持。根据物权法薛提供的房产证效力比徐提供的其他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效力都大,因此判决薛胜诉。中级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徐迁出房屋。

去年10月份,徐梅咨询多方后,又将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证处联合告上法庭,起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虽然其还没有补交诉讼费,考虑到她的经济情况,法院暂未按撤诉处理。

    新文化记者 闫硕

  (文中徐梅、薛刚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