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0.05.2017  13:46
吉水安管〔2017〕28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7〕63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办〔2017〕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增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今年是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召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把安全生产特别是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坚决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特别要做好防范局地短时强降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江河洪水、滑坡、泥石流、坠石生产安全事故。另外,汛期前后又涉及“五•一”、“端午”、“中秋”等传统节假日,可能使在建工程及水库、湿地等水利风景区发生安全事故,各地、各单位对此也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各项措施,把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确保不出现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分管领导以关键环节为重点,亲自检查推动,层层抓好落实。要坚持早部署、早动手、早发现、早应对,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预警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汛期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要逐库逐站逐个环节落实水利安全生产责任人,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汛前准备、应急管理等各个方面,把相关工作落实到岗位,任务分解到一线。要加大对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明确汛期水利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防范对象,突出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水闸、农村水电站、水文监测、水利勘测设计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管理。

要以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全面加强在建工程的度汛安全管理,项目法人应与有关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度汛责任。项目法人要组织对施工、生活、办公等区域及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度汛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超前预防、彻底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隐患,要加强观测和预警,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安排施工,防范溃坝、围堰溃决等事故发生。要加强雷管炸药和油库等危险品安全管理,加强办公区、宿舍区防火、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遇雷暴、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撤离人员和停止相关作业。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加强与工程所在地防汛部门的联系,畅通汛情、工情、险情信息接收和发布渠道,及时接收和发布极端天气信息,密切关注极端天气对施工围堰、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洞室等重点部位的不利影响,出现险情和事故征兆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确保施工人员安全。要做好病险水库、水闸等工程安全度汛工作,除险加固项目未经蓄水验收的不得蓄水运行。要加强防灾减灾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一线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切实加强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

以水库枢纽工程为重点,督促落实各类已建水利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运行调度规程(方案),严肃调度指挥纪律,不超汛限水位运行,分期蓄水的工程要严格按限制水位控制运用。要制定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修维护泄洪设施、启闭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加强汛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大坝、泄水建筑物、启闭设备、穿坝建筑物、软硬结合部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的监测和巡查。在极端天气、不利工况运行和出险时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密巡查频次,重要部位要派专人24小时值班。各类拦水、蓄水、引水、调水等水利设施,要严格执行有关调度运用和运行规程,严格水位和流量控制,坚决防止坝、闸、堤防等溃口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节假日期间,对水利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保持畅通,临水部位要增设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防止踩踏、火灾、淹溺等事故发生。

(三)加强水文监测、水利勘测设计等安全管理。

进一步加强水文工程建设和水文监测的安全管理。要按照在建水利工程有关安全规程规范要求,科学组织水文工程建设,防止各类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加强水文缆道、塔架、绞车、测船等设施设备维护和运行管理,及时排查治理水文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各类应急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范雷雨、强风等引发的水文监测事故,提高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保障施工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水利勘测设计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要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制定应急避险方案,有效防范高处坠落、淹溺、触电等事故和山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巡查监控,落实值班值守人员,加强预报预警和协调联动。按照《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抓紧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方案。抓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加大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救援和处置能力。各级水利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拉得出、用得上。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期间值班值守制度。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管理情况检查,确保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项措施到位。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置并按《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及时上报。

五、扎实开展汛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厅直属各单位和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坚持突出重点、重在实效,统筹安排,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立即组织开展汛前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深化隐患治理。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汛期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一般隐患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做好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整改不到位,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于2017年6月29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向主管部门上报汛期在建工程、水库工程、农村水电站、水文监测和水利勘测设计检查表(见附件1)以及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检查,省水利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厅直属各单位、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本地区数据进行汇总,于2017年7月5日前将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上报,同时,将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总结以电子邮件报送省水利厅。

联 系 人:丁延坤

电话及传真:0431-84994050    8499413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1.汛期在建工程、水库工程、农村水电站、水文监测和水利勘测设计检查表

    2.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汇总表

 

 

 

吉林省水利厅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