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09.12.2015  14:17
陈吉宁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

      听取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草案)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草案)

  本报记者王昆婷12月8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听取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草案)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草案)。

  会议认为,目前,我国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工业模式尚未根本改变,持续推进工业化、城镇化面临前所未有的环境压力。全面深入研判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环境形势,准确把握我国各类污染源排放及污染治理工作状况,有必要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于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会议原则同意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目标、内容和时间安排。普查目标是,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摸清全国各类污染源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普查内容除常规污染物和污染源外,突出阶段性管控污染物尤其是非点源排放情况,着力加强和不断完善非点源排放验证工作。时间安排是,2015年~2016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

  会议强调,污染源普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统计学、方法学和质量控制体系研究,将这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与环境质量改善、与精细化管理、与环境信息公开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普查,真实掌握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为“十三五”及更长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决策、全面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会议要求,尽早启动普查前期准备工作,抓紧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报请国务院审定。

  会议认为,当前的环评制度在源头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擅自变更、久试不验、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进一步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是十分必要的。《办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强化了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追责和处罚力度,规定了地方党委政府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领导职责,提出了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追责要求。会议决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指出,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提档升级,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有必要在总结国家生态市(县)创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规程》注重体系的完整性和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要求,强调分级管理、全过程管理和动态管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设定以科学性、系统性、可达性、可操作性、前瞻性为原则,从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6个领域,以及空间格局优化、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产业发展、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系统保护、环境风险防范、人居环境改善、生活方式绿色化、制度保障机制、观念意识普及等10项任务出发,共设置了42项(示范县)、37项(示范市)建设指标。会议决定,《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草案)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吴晓青,纪检组长周英,副部长李干杰、翟青,总工程师赵英民出席会议。

  环境保护部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来源:中国环境网

 

 

 

 

(责任编辑: 环保厅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