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

15.01.2019  14:40

 

吉建质〔2019〕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监理企业:

为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强化监理企业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增强监理企业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吉建质〔2014〕9号)文件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于2019年1月-3月期间开展2018年度全省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公平公正、按时保证质量做好信用评价工作。委派专人负责评级工作(将姓名、联系方式于2019年1月21日前报送到省质量监督站)。 

(二)信用评价范围应包括列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2018年在建工程及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包括外省入吉监理企业)。

(三)信用评价的组织形式:由各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2018年监理项目台账中抽取2个工程项目,监理企业根据所抽到的工程项目按照评价标准准备相应的资料。

(四)监理企业应将自评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加盖企业公章,自评信息是指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对承担项目进行自评扣分的详细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

(五)对于2018年交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六)凡未按时完成报送的监理企业视同为未参加此次信用评价。

二、时间与程序要求

(一)2019年1月15日-2月 1日,企业自评阶段。

(二)2019年2月11日-2月22日,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阶段。

(三)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5日,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终评、公示、公告阶段。

三、信用评价联系人

联 系 人:郭  剑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申请表

                            2.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