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吉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4.04.2015  17:58
  知识产权是社会创新驱动的核心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全省法院保障民生、维护人民利益的应尽职责,也是司法审判工作培育“吉林智造”,护航地方经济发展的应有之意。对知识产权的周延保护和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的司法裁处力度,不但将吸引更多的智力型企业在吉林投资兴业,更将培育吉林省自身的智力造血功能,增强地方文化科技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成为推进吉林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力。

  一、2014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08件,与2013年度基本持平。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达208件,同比增幅达121%;著作权纠纷案件304件,同比增幅16.4%,专利权纠纷案件96件,大幅度减少,同比减幅超过60%。2014年度,全省法院审结547件,结案率达90.6%。

  2014年度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涉及酒类、儿童玩具、其他日杂用品以及电视广播节目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的案件大批量出现,知识产权案件的“亲民性”特点愈发突出,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果对于本省民生的影响也更加的突出。

  同时,随着数字技术和我省对外经贸活动的发展,我省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其中,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26件,创造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历史新高。另一方面,涉及与涉外主体相关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新类型案件亦不断凸显,商标权的独立保护与跨国抢注行为之间的博弈,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面临的新课题。

  二、2014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成绩

  1.主动做好调解撤诉工作。2014年度,我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以“三环锁”商标权纠纷、音集协KTV歌曲维权纠纷、中粮集团“中华”、“长城”商标权纠纷、长影频道播放电影侵权纠纷、磊若软件公司(美国)软件著作权纠纷,特点最为突出,影响最为广泛。根据上述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规律,省高院主动把脉,释法明理,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最终二审案件调解撤诉36件,调解撤诉率为46.2%。在奥飞动漫“勇者之刀”专利权诉讼中,考虑被告刘某家庭实际困难(妻子患癌、本人心脏病),经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积极做专利权人的思想工作,讲明知识产权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是社会分享与社会责任分担的功能制度,最终在大幅突破法律的基础上达成了象征性惩罚的调解,得到了专利权人及其被告家庭的高度赞扬。

  2.发挥知识产权社会功能。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还特别注重知识产权在国家战略中的核心作用和经济地位,并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作用发挥。在审理延边元奶奶包饭商标权纠纷、珲春祥正进出口公司“HEE CHANG”进口商标侵权纠纷、磊若软件公司(美国)软件著作权纠纷,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经济规律,公正、及时、有序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审理珲春祥正进出口公司“HEE CHANG”商标权诉讼案件,创造性地运用描述性商标的规律,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尊重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知识产权案件要么新型复杂,重大疑难,要么集中维权,牵扯众多。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诉讼规律,强化知识产权的审判理念。对于新型复杂,重大疑难案件组织精干力量,重点审理,如在延边元奶奶包饭商标权纠纷、珲春祥正进出口公司“HEE CHANG”进口商标侵权纠纷、磊若软件公司(美国)软件著作权纠纷时,充分调动集体智慧,并创新性地做出裁判。对于集中维权,牵扯众多的案件,采用迅速及时地审理方式,快速调解、快速结案。如在审理“三环锁”商标权诉讼时,即采取此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调解撤诉。

  4.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调研。2014年年初,我省法院庭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调研题目。全年,省高院先后组织走访了长白山天然药物研发中心、吉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在通化召开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11月28日,省高院与吉林大学法学院合作,召开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会上主要交流了《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体会与建议》、《修正药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问题》、《中医药权利内容浅析》等三篇实践论文。在与会人员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针对长影集团电影频道公司集中被诉案件,有针对性地走访长影集团,与长影集团共同讨论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指导在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亦应有针对的避免影视作品的侵权事件的发生。

  三、2014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经验

  1、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的民生意识。知识产权案件的内容和特点,并不像传统民事那样为社会公众所熟知。但事实上,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市场化进程中,附着在商品上的知识产权,作为商品附加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人民群众消费的一部分,更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服务的重要依据。因此,省高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中始终强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制裁侵权违法行为,保障健康的市场环境,是切实关系到群众民生的重中之重,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要恪守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的立场,将民生意识,贯彻落实到每一件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中。

  在2014年审理中粮集团葡萄酒“中华”、“长城”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中,多数被诉经营业者以进货单等证据,主张合法来源。法院经审理认为,酒类产品关系到群众健康,假酒流入市场,将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对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正规发票和酒类随附单等证据或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有瑕疵的,法院对其主张一律不予支持。而且,考虑到酒类经营者的特殊注意义务和此类侵权行为的对社会公众的潜在危害,结合对经营者经营规模的个案甄别,法院比照其他同类侵权案件加大了裁判力度。

  在审理涉及侵犯奥飞动漫儿童玩具、文具产品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系列案件中,法院发现,很多涉案商品不但无厂名、厂址或厂名、厂址虚假,有很多甚至没有经过国家的强制认证。此类商品针对的消费群体非常特殊,一旦商品中存在质量瑕疵,将可能对青少年的健康、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对此类案件,法院通过强化举证责任,深挖产品来源等方式,在个案严格裁判的同时,引导权利人向侵权源头主张权利,力争从根源上制止侵权行为,尽最大努力消除可能危及青少年的人身安全的隐患。

  2.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竞争意识。现代经济社会的竞争,是资本的竞争,更是知识的竞争,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吉林省在这些方面并不处于优势。无论是资本的积累还是人才的培养,都需要漫长的时间,在此情况下,最广泛的吸引外部资本和人才,最大化的提升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当中的比重,无疑是加速发展我省经济社会的有效手段,而健康的竞争环境,安全的发展空间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近年来,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一直着力于通过一系列的个案裁判,清理市场秩序、理顺竞争关系、加大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构建开放、健康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软环境,作为吉林省经济发展的对外竞争优势。

  在“HEE CHANG”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尽管原告人在我国申请注册了该争议商标,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申请标识系被告所进口商品生产厂家在先使用的“描述性”标识,不能对抗被告在正常的对外贸易中合理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从而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市场竞争秩序相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裁判后,该商品已陆续进入我省的零售市场,司法审判工作对于我省经贸发展的助力可见一斑。

  知识是人类发展的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为人类的未来铺就一条康庄大道。人民法院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也是引领建立市场规则,彰显知识产权社会价值的旗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我们和媒体朋友们的沟通交流,我们希望以各位为媒介,更加广泛的向全社会介绍知识产权制度,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理念,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构建吉林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为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作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