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1.2015  07:28

吉建招〔2015〕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有效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严格对评标专家资格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现有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所有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同时受理专家资格的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工作 

  (一)凡于2012年度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专家,是本次专家资格复审的对象。 

  (二)参加复审的评标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 

  2.《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原件)。 

  二、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新申报工作 

  (一)申报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4.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5.无经济犯罪或被取消评标资格记录; 

  6.非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 

  (二)申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采用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申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职称证书原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www.jljsw.gov.cn),进入“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按填报要求在线填写个人信息后,按系统指定格式打印《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两份)。属于单位推荐的,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送所在工作单位审核(退休人员交原工作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属于个人自荐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直接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表》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招投标管理处。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复审专家和新申报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对合格人员颁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四、其他要求 

  (一)此次复审专家和新申报人员按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专业划分要求进行填报,每人按擅长顺序填写,可以申报不超过3个专业的评标专家资格。 

  (二)各申请人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以及有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扫描件,均要求原件扫描。新申报人员初审时须携带所有原件,并附本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表格中附2-3份主要工作业绩复印件,若有获奖证书等证明自身能力的资料复印件可一并附上。 

  (三)所有申请工作均在网上进行。申请人所需的全部资料及信息,包括培训考核的安排及结果等信息均通过“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通知公告栏目中获取,不再另行电话或短信通知。 

  (四)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材料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对申报资料不实的视为无效。 

  (五)不参加复审和培训考核的评标专家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六)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时间:2015年11月16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七)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月3月1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表》(一份)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招投标管理处。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 

  联系人:刘艳莉,联系电话:0431-82752637 

  网上申报技术咨询: 

  联系人:王志洋,联系电话:1776770402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