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消协发布2016年家用汽车类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6.03.2017  19:35

  加价3000元提车已被消费者默认,可提车时消费者被要求还要加价;承诺再次出现同一质量问题就更换,但同一质量问题再出现,商家却变了卦……2016年,这些汽车类消费问题让消费者很受伤。

  15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6年家用汽车类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别被商家的“霸王条款”忽悠了。

  案例:

  4S店维修却不给消费者票据

  郭先生于2014年6月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2015年1月汽车变速箱出现故障。4S店检查后同意免费维修,但郭先生认为,汽车变速箱使用半年就出现故障,属于质量问题,要求4S店换新变速箱。经双方协商,4S店与郭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承诺如变速箱再次出现故障,4S店负责免费更换变速箱总承。2016年1月份郭先生的汽车变速箱再次出现同样故障,郭先生便要求4S店免费更换变速箱总承,4S店经检查后同意按照承诺给予更换,但不能提供票据。郭先生认为既然是质量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出具更换凭证,以便今后出现问题时,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商家坚持不能提供票据。

  经消协调解,商家出具相关更换凭证。

  [案例点评]本案中,服务单据是消费者的重要维权凭证,商家不予提供,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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